新华网南宁5月29日电(记者黄庆刚)记者日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从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出台34条举措,更好保护野生动物。
条例规定每年的9月为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3月20日至26日为自治区爱鸟周。
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方面,条例从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并实行名录管理;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创设“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概念,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可以划定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予以保护等7个方面作出规定。
为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条例从明确狩猎许可的程序、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对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实行备案制;要求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应当建立人工繁育档案;要求食品、餐饮等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和督促会员遵守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等5个方面作出要求。
条例还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规定未建立人工繁育档案的法律责任以及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的法律责任。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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