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司法实践守护八桂青绿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
法典实施之际,一组数据见证全区法院的“护绿担当”:2023年至2026年7月,全区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33404件,审结32920件;2025年5月涉重金属污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来,已审结相关案件297件。
每一个判决,如同播撒在八桂大地的法治种子,为壮美广西筑牢坚实的生态法治屏障。
铁腕护绿 守牢生态安全底线
“以前觉得在禁渔期电几条鱼不算啥大事,直到站在被告席,我才明白自己错得有多离谱。”回想起在灵渠景区公开受审的场景,被告人胡某某依旧感触颇深。
兴安县法院“灵渠景区法官工作室”将巡回法庭搬进灵渠景区,以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审理胡某某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3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河鱼33.8公斤,被判处刑罚,并责令增殖放流价值5万余元的本地鱼苗。
往来游客与沿岸村民驻足旁听,一场庭审变成沉浸式生态法治课,让生态保护理念直抵人心。桂林市两级法院3年来受理漓江流域环资案件316件,全部实现快审快结,以刚性裁判守护世界自然遗产底色。
“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是广西法院推动生态司法向基层延伸的鲜明路径。
过去,司法多在破坏发生后介入;如今,法院主动靠前,把巡回法庭开到村里、景区、群众家门口,用身边案警醒身边人,推动被动惩治转向主动预防。
针对重金属污染、非法采矿等突出生态环境隐患,2025年5月,全区法院开展打击涉重金属污染环境和非法采矿领域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及案件倒查十年专项行动,当年审结非法采矿案件92件、涉重金属污染案件19件。
关口前移 从末端惩治到源头预防
严惩不是生态司法的终点。把防线前移,从末端惩治转向源头预防,广西法院在这条道路上不断探索实践。
“多亏了法院的公正判决,我们的清洁能源项目才能少走半年弯路。”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感慨。
此前,该公司委托他人代办环保燃料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约定6个月办结却逾期未果,双方对簿公堂。
港口区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委托合同,酌情认定受托人合理开支,既维护了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也为清洁能源项目落地扫清了障碍。
重大项目推进到哪里,司法保障就跟进到哪里。自治区高级法院出台专门意见,主动将司法服务融入平陆运河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钦州市中级法院围绕平陆运河建设,设立5个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全程护航运河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与纠纷化解。
预防性司法措施的广泛运用,为生态保护装上“预警阀”。防城港市法检两院联合发布红树林司法保护令,在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修复实践基地;昭平县法院发布专项司法保护令,同步守护黄姚古镇文明阁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生态,将保护关口前移至破坏发生之前。
跨域共治的司法合力,更在山海之间织密防护网。自治区高级法院牵头推动桂粤闽琼浙五省(区)建立红树林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梧州、玉林法院与广东同行联手守护桂粤交界的云开山脉,北海海事法院与云南相关部门签署澜沧江保护协议,让珠江、长江支流广西段都有了跨省“司法联防队”,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共护连片生态家园。
生态优先 探索司法实践新路径
“唱支山歌劝乡亲,护林防火记在心……”河池的山坳里,曾某某边巡山边哼着自编的山歌。几年前,他因清明祭祖用火不慎,烧毁千亩公益林而站上被告席。法院考虑其家庭困难、妻女病重的实际情况,适用“以劳代偿”判令其5年内每周巡护森林不少于3次、每次2小时,以劳务折抵生态修复费用。
从“毁林人”到“护林哥”,曾某某的转变,正是广西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鲜活缩影。
生态环境法典专章创新规定生态修复制度,搭建起从管理、方案制定到执行验收的完整规则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遵循。而在八桂大地,“让判决成为修复的开端”早已成为环境资源审判的普遍共识。
毁一棵树,补一片林。如今,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修复方式,在全区法院常态化运用。多地法院建立“判决—执行—监督—验收”闭环机制,推动生态修复落地见效。截至目前,全区已建成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17个,“原地修复+异地代偿”的生态修复广西路径越走越实。(记者 蒋予昕 通讯员 魏素娟 马嘉艺)

